作者:课题组 发布时间:2022-03-10 来源:新闻记者+收藏本文
要素治理与关系协调:
2021年网络内容治理报告
■ 年度网络内容治理研究课题组
文章来源
作者:
方师师: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富达平台特邀研究员。
万旋傲: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卢垚: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文章刊发👮♂️:《新闻记者》2022年第1期
文章主要内容
2021年我国的网络内容治理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现象,出台了很多新举措🈁🫷。面对这些治理的新形态和新样貌,从本年度开始,我们尝试推出“年度网络内容治理报告”🤦🏿♀️,对网络内容治理的法规措施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和解读𓀙,并总结和概括新型网络内容治理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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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发现
本报告分析了2021年我国网络内容治理中的8类代表性问题♜,认为我国目前的网络内容治理正呈现“双重中介”模式:以数据要素为抓手调整信息内容秩序🙍🏻♂️⚔️,通过治理信息内容生态来整合社会组织与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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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思路
本报告尝试不预先设定治理网络中既定“节点”↕️,而是取径在具体情景中“谁”(治理主体)—“如何”着手(治理实践)—获取“什么”(治理效果)的思路,强调社会现实是被共同“选择”实践出来的👩🏻🦯➡️,而这种选择又是如何与系统的期待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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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层次
报告将2021年我国网络内容治理中的8类代表性问题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网络内容的要素治理。报告发现😌,2021年我国网络内容治理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以对数据要素进行治理而间接对内容进行治理,即通过治理“数据”这一市场要素来规范和调整网络内容生态秩序。其中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治理的“中国方案”👴🏿、App治理中对信息内容基础公共服务地位的彰显💂🏽、预防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导致“深度伪造”的社会风险、以及推动数据可携带和互操作进行平台反垄断四大问题🏋🏿♂️。
案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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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治理的“中国方案”
对于算法驱动的中介技术而言,一个需要着重关注的要点是其具有结构性的“固向强化”效用。此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法律层面落实了“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要求,尤其关注算法的传播和社会动员方面的能力,通过备案机制将对算法的监管延伸至逻辑代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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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信息内容基础公共服务地位的App治理
按照《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中的要求,大量传统意义上与信息内容相关的App服务类型——比如新闻资讯类、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等,无需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这表明,如果用户不需要其他增值服务,这类App无权索取用户个人信息🫓。与信息内容相关的App,公共服务属性相比商业增值,更加处于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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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导致“深度伪造”的风险
在公共场合未经个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暗中搜集人脸信息的做法不仅构成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侵犯☄️,这样搜集🙍🏿、泄露🥿、交易的数据还会为“深度伪造”提供生产资料。“深度伪造”的危害性在于让“眼见不一定为实”,破坏了人们赖以辨别真伪的方式,一键式的操作让伪造“平民化”🧏🏽,长期真假内容边界的模糊还会引发意识形态领域的信任危机。数字公用事业与传统公用事业的重要区别在于:数据化作为权力来源,不仅有赖于算法、技术和非人类等自然资源,而且更关键和更密集地依赖于人类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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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据可携带和互操作进行平台反垄断
平台的垄断问题来源于其滥用数据垄断🧟♀️,而平台间的链接屏蔽体现出平台的垄断趋势。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平台“二选一”行为不是“本身违法”🏌️,但利用用户对于平台中介的高度依赖性所进行的强迫排他行为会严重妨碍市场竞争。平台的互联互通,其核心问题在于推动用户数据的可携带性和平台间的互操作性,建立平台间的无障碍连接🧀,实现数据互操作和开放生态系统。
第二个层次是作为关系协调的内容治理。网络内容治理是我国互联网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出来了很多网络内容的新现象👱🏿♀️,随之出台了很多新举措,治理的范畴不断延伸,层次不断拓展,治理越来越呈现综合性和系统化的形态,越来越多的治理行动者被召征进入这一治理网络。这一部分涉及的四个案例包括🤏🏿:公众账号管理中的平台责任与自媒体身份、短视频乱象的运动式治理与治理常态化、对未成年人网游沉迷的“数字断连”保护🧑🏿🦲、以及对“饭圈”乱象的“协同共治”💔。
案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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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账号管理中的平台责任与自媒体身份
“平台既是一个市场🫅🏻,又是一个企业”,平台的双重属性使其难以找到市场公共利益与企业私人利益的平衡方案✢,这是平台治理遭遇困境的根源。此次对“公众账号管理规定”和“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的修订🤙🏽😯,突出对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公众账号运营者“双重身份”的确定🏌️。对于网络内容生态的全流程动态监管🧏♂️,平台具有无可取代的后台基础设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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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乱象的运动式治理与治理常态化
短视频因其特殊的文本特点和叙事逻辑,复杂的内容产销关系以及独特的生产运营模式,在塑造媒介市场新景观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失序现象,也使常规的管理方式捉襟见肘👩👩👧👦。针对短视频生产出现的问题👰🏽♂️,政府以“元治理者”的身份推动企业形成合乎公意的“个体自治”🚵🏽。而一系列行业协会规范的出台,标志着对短视频内容的治理从运动式向常态化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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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网游沉迷的“数字断连”保护
尽管与其他传统媒介相比,游戏玩家多被认为是“积极受众”☠️🍉,但在游戏内他们仍处于被动地位,玩家并不能真正对游戏世界的发展进程进行掌控,绝大多数行为仍是按照游戏设计者的预设被困在游戏内容为其所创造的想象世界中。成瘾是一种“过度连接”问题,“一种被奴役或者被束缚的社会关系”。通过强制的“数字断连”可以使得技术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放弃连接功能,但技术层面只是提高了未成年人的准入门槛🎷,引诱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因素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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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饭圈”乱象的“协同共治”
新技术和数据化的引入使得偶像和粉丝之间存在着“关系劳动”,为保持热度,偶像会通过与个体保持“越界”的亲密感而建立起自身的权威🚏,而粉丝通过双向互动🌷,也开始更具参与性和嵌入性。通过对数据、文本🧚🏼、社群🏩、商业关系等的介入式“操作”,粉丝获得了更多的主动性和话语权😮,甚至可以“决定”偶像的“养成”😠。“饭圈”乱象所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粉丝个体的文本生产与介入行动👨🎓,也包括群体行动和商业模式,还包括创意行业👩🏿🚒、娱乐产业的规范与生态𓀊。对于“饭圈”乱象的治理体现出政府部门与企业平台的“协同共治”特征,这样的模式在未来还将成为更加长期、持久与常态化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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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结论
通过对8类代表问题、分两大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本报告认为:目前我国的网络内容治理正进入超级治理阶段,国家主体的决策行动能力起到关键作用☝🏿,公众和社会被征召进配合治理网络,治理的客体颗粒度不断细化🕸,而对特定群体的定向保护、治理缓冲期的预置等也是该治理模式正在呈现出的新特征和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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